一、问:《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的主要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本措施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问:劳动合同应该什么时候签?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三、问: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哪些情形下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及第七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含3个月)及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流程是什么?
答:职工参保通常由单位统一办理,到政务服务大厅或通过网厅申报。
注:2024年4月1日起,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停保登记,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费。
六、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行为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七、哪些企业可以申报企业自主评价机构?
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备案为企业自主评价机构。(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二)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三)有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及专家团队;(四)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考核认定场地,实操考场需满足对应职业技能操作的空间,安全要求,以及与认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设备设施,检测工具,原材料等;(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六)有完善的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八、若要申报企业自主评价机构备案,向哪里递交申报材料?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层级,中央在黔企业、省属企业、省属院校、全国性社评机构及在黔分支机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机构向属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九、“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哪些职业(工种)不可纳入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答:企业自主评价机构对所属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需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同意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外,其余职业不得作为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十、企业自主评价机构可以对其他企业职工开展自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吗?
答:可以,通过备案成为企业自主评价机构的企业,除可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还可面向生态链内企业职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一、问:试用期、年休假期间、工伤期间,公司能少发工资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十二、问:工作日和周末加班,公司能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的加班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十三、问:工资发放日遇到节假日怎么办?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十四、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问:年休假能分段安排吗?
答: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六、问: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七、问:《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措施》开始施行时间、与上级新政策衔接是什么?
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措施中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若今后国家或省级出台新的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