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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申报条件: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2.须与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流程: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人(电话):邓招梅 0858-8269185。
(二)就业见习补贴
支持政策: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市(特区、区)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符合《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见习单位。
申报流程: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人(电话):邓招梅 0858-8269185。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10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2.失业青年须进行失业登记;3.须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资质证明,吸纳就业人员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人(电话):邓招梅 0858-8269185。
(四)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支持政策:签订创业场所租用协议,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主创业者,可到创业场所所在地县(市、特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1.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2.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申报流程:1.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下街道(乡镇)、社区(村)人社服务中心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核实资料完整性;2.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推送系统信息进行初审并公示;4.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据实核拨同级就业服务机构;5.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兑现到自主创业人员开设的帐户上。
联系人(电话):吴静 0858-8220126。
(五)自主创业补贴
支持政策:在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可由创业场所所在地县(市、特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1.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申报流程:1.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下街道(乡镇)、社区(村)人社服务中心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核实资料完整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推送系统信息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3.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据实核拨同级就业服务机构;4.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兑现到自主创业人员开设的帐户上。
联系人(电话):吴静 0858-8220126。
(六)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通过一站式服务,增强创业成功率,形成创业带动就业良性机制。
申报条件:1.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3.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纳创业主体不少于40家;4.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5.创业孵化基地有很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的孵化功能,成功率不低于35%。
申报流程:1.申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候选单位填写《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厅;3.复审。省厅根据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初审结果,成立核查工作组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复审;4.公示、认定。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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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定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
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企业按程序申报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申报条件:一、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主体以工业、加工业为主,可涵盖服务业、旅游业等其他产业,其认定要素为:1.基础建设: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有水电保障,交通便利通畅。2.就业吸纳规模:创业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3.经营规模:固定投资额总和2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4.管理服务要求: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消防设施齐全,环境保护到位,治安秩序良好,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劳动关系规范,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劳动保护,开展员工培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二、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内企业主体为工业和加工业,除规定的创办基本条件要求外,其认定要素为:1.园区基础建设:场地8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有水电保障,交通便利通畅。2.园区吸纳规模:入住企业30家(户)以上;创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3.园区经营规模:固定投资额总和3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4.管理服务要求:(1)有健全有效的园区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管理规范。(2)园区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3)园区消防设施齐全,环境保护到位,治安秩序良好,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4)园区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规范,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开展员工培训,实施劳动保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申报流程:1.申请。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2.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3.认定。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印发认定文件,授予相应铭牌。
联系人(电话):吴静 0858-8220126。
(八)认定就业帮扶车间(基地)
支持政策: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1.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比例达30%或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不少于10人,依法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2.就业帮扶基地的认定标准。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企业不少于20人、产业园不少于60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人力资源服务单位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还需每年推荐三类人员就业200人以上,且协助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申报流程:1.申请和初审。就业帮扶车间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核验,符合条件报市(特区、区)人社局,由市(特区、区)人社局进行认定并授牌,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就业帮扶基地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市(特区、区)人社局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核验,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复审后进行认定并授牌,报省人社厅备案。2.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由市(特区、区)人社局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就业帮扶车间、基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帮扶车间、基地,均不能悬挂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的标识。
联系人(电话):吴静 0858-8220126。
(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政策: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申报条件: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必须真实;5.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6.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7.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需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8.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9.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10.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借款小微企业,可以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办金融机构网点申请,也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申请,还可以通过扫描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申请。
联系人(电话):包广卓 0858-8236807。
(十)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规范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支持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的不同,每名员工补贴1500元至4500元。
申报条件: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联系人(电话):余红应 0858-8223659。
(十一)高技能人才培训
支持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补贴企业或企业职工,每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补贴4000元至8000元。
申报条件:有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联系人(电话):余红应 0858-8223659。
(十二)新型学徒制培训
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培养标准不同,每培养一名学徒补贴企业4000元至6000元。
申报条件:具备师带徒条件并有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徒名册等材料。
联系人(电话):彭劲松 0858-8224314。
(十三)短平快培训
支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开展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的不同,每培养一名职工或社员补贴企业60元至180元。
申报条件: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联系人(电话):余红应 0858-8223659。
(十四)新业态新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政策:支持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技能人才。围绕“大数据”战略大力实施数字技能培训,加强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职业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职工就业情况不同,每培训一名职工补贴企业500元至3000元。
申报条件:有新业态新职业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1.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新职业,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人(电话):余红应 0858-8223659。
(十五)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支持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均为100元/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时间到2025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三类人员就业,协助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按规定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申报流程:到各市(特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联系人(电话):吴南天 0858-8268017。
(十六)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合格的由企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并按规定落实相应政策。
申报条件:1.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或中央驻黔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2.技能人员为单位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3.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员培训和评价工作基础。4.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单位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5.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6.申报职业(工种)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现行《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除外〕,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
申报流程: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省级或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向上级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范围。
联系人(电话):郭贵 0858-8236131。
(十七)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政策:对吸纳登记失业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据实给予补贴,不包括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申报条件:吸纳登记失业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申报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补贴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随时申请,人社部门即时受理,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联系人(电话):陈肖 0858-8269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