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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市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市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
凡在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省属驻六盘水市各类企业,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技工学校、民办学校及其他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5年5月30日前。
三、年审内容
(一)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公平就业、招工、用工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年审须提供的材料
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如下材料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该表需填写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
(五)2024年度12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
(六)2024年度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复印件及缴费人员名单(注:社会保险费凭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点:1、保险费征缴通知单(有缴费人次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个险种);2、税收完税证明(有缴纳险种及具体金额,需与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上的金额对应);
(七)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八)2024年度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审查方式及地点
1.用人单位首先登录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gzlps.gov.cn/)首页后点击热点专栏→劳动维权根治欠薪→查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并下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
2.提供年审材料到六盘水市就业局大楼五楼(501室)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领取年审合格证书。
六、其他要求
(一)2024年度没有用工的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用工情况说明》,均加盖公章后,现场进行申报。
(二)为便于开展劳动用工年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了2个工作QQ群(工作群1:874542373,工作群2:786671720),请各用人单位及时加入,并按“企业+姓名”格式修改名字。
(三)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既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依法监督审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不断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相关书面材料审查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到本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间来参加年审。对拒不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出具虚假书面材料或隐瞒、转移、销毁证据,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的用人单位,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酌情处以2000元—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地址:钟山区明湖路680号市就业局大楼五楼(501室)
联系人:李波波;联系电话:0858—8220113。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