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构建引进人才服务快捷、高效、便利的绿色通道,着力优化引才、聚才环境,打造贵州“产业人才高地”和“人才创业首选地”,为全面建设“五个六盘水”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直通服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
(二)“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中华技能大奖” 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三)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省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具有学历学位的硕士,副高级职称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特殊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外,其他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柔性引进的,每年在六盘水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 人才认定
第五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引进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用人单位核实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评审及认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可以直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并颁发《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直通服务卡》;对需要评审认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开展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工作,对通过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直通服务卡》。
获得《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直通服务卡》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服务内容。
第四章 直通服务内容
第七条 编制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凭《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直通服务卡》及相关材料到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入编手续。
第八条 调动办理。引进人才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工作调动手续的办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职称评(认)定。引进人才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随年度参加评审;对急需紧缺人才也可根据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同行业专家组成考核认定小组直接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条 岗位聘用。对于从市外引进的科技、教育、卫生、重点产业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进行聘用。对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人才,可直接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引进的博士生可直接聘用到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实行低职高聘。取得市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均予以承认并享受本市同级人员待遇。
第十一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我市的合法身份证件。相关手续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永久居留业务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户籍办理。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档案重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档案无法转入的,引进人才的单位可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以前的工作经历核实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经认定引进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二类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所需医疗费用通过现行医疗保障体制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市卫生局要及时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定期开展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或就业的,可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科研服务。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无偿使用相关单位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申报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项目时,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优先推荐、优先立项,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免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根据需要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为其聘请创业导师、咨询顾问及科技助手。
第十八条 购置住房及租房。引进人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给予优先保障;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购房补贴,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同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九条 购置汽车优惠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凭其《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直通服务卡》、身份证明及购买机动车相关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并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十条 配偶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调解决。
(一)原属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人专长,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编制、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按有关程序协调安置。
(二)原属事业编制身份的,根据本人条件和我市相关事业单位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协调安置;对原在企业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通过面试、考察等形式招录到相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自主创业申请,
按程序审批后,可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鉴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四)对其他尚未就业且愿意就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用人单位按程序安置到有关单位工勤岗位工作;愿意参加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可按贵州省户籍人员条件招考;暂时不能安置的,二年内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来我市就学的,由属地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商服务。引进人才申办企业,注册登记实行专人即时承办,限时办结。办理企业年检,实行网上年检,上门服务。积极主动为引进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服务。引进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税收政策待遇。
(一)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优先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项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办公室,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直通服务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引进人才相关直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及时了解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特区、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特区、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直通服务卡》。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